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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盗版,新浪索赔为何只赔偿50万?

发布时间:2023-5-4 分类: 电商动态

 摘要:新浪诉菲尼克斯案。在超级直播视频直播版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新浪诉讼中的索赔金额为1000万,但法院确定的最终赔偿金额仅为50万。

文/李俊辉

“ 500000&rdquo ;.

它相当于案件受理费的六倍,但只有5%的新浪诉凤凰网盗版侵权索赔金额为1000万,这是版权法规定作品被侵权但无法确认的最高赔偿限额。 。

前几天,新浪诉菲尼克斯。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首次发布超级直播视频现场版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

朝阳法院发现,乐视和凤凰网以合作的方式侵犯了新浪在案件所涉及的场景中的版权,并决定凤凰网停止播放涉及该事件的超级体育视频。案件,公开道歉,并赔偿新浪50万经济损失。

判决有两点需要注意:首先,法庭首先判断该事件的网络直播构成了“游戏场景”;第二,尽管新浪的赔偿要求高达1000万,但法院的最终裁决只有50万。

然后,该活动的网络直播构成了“事件的图片”,为什么它是法院裁判的进展?为什么新浪仅要求赔偿500,000美元?

  现状:赛事视频是否构成作品存争议

如今,广播游戏的权利已成为大多数体育赛事组织的最大收入来源。例如,在奥运会期间,广播费收入占活动总收入的50%以上。

在中国,包括乐视,腾讯,搜狐等主流视频网站,每年,商业体育赛事的版权投资都以数十亿美元计算。

然而,令人尴尬的是,尽管该活动的广播,特别是该活动的网上直播已经变得非常受欢迎,但在司法部门,对网络直播的权利的识别和保护却略有滞后。

在伦敦奥运会期间,一家名为“北京我爱聊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公司制作并发布了Android手机应用程序“TV Powder”,Android手机用户可以在下载后实时观看CCTV的直播。安装客户端。伦敦奥运会计划随后被中央电视台国际法院起诉。

然而,在案件的第二个案件中,法院认为,CCTV5和其他电视频道播放的体育比赛并非旨在展示文学艺术或科学美学,也不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特定视频是否构成作品的关键在于相关内容是否旨在展示特定领域的美。如果未显示目标,则特定视频将不构成作品。 。这意味着法院不认为事件视频是“创造”的结果。

在CCTV.com,法院认为电影制片人在拍摄过程中并不占主导地位。游戏过程的控制,拍摄内容的选择,评论内容的安排,以及在位置设置,镜头选择和编辑参与方面,根据他们的意愿可以做出的选择和表达是非常有限的。因此,2014年巴西世界杯由国际足联播出并由中央电视台播出。所体现的原创性不足以达到我国版权法以与电影制作类似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的高度。

简单地说,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法院认为该事件的视频包含了电影制片人的特定创作(叙述,字幕,特写,配乐),但其创作的意愿的选择和表达非常有限。原创性无法达到类似于电影制作方法所创造的作品的高度。

众所周知,为了获得版权法的保护,争议的内容必须首先是版权法意义上的工作。但是,该活动的视频是否可以构成作品,可以享有独立完整的版权。在过去的诉讼结果中,答案是含糊不清甚至是消极的。

  原因:视频作品认定需突破认知“短板”

事实上,根据上述两种情况的逻辑推理,手机用户在街上用手机录制的事件视频似乎不属于“作品”,因为它可能与“工作”相同。事件视频,没有“创造”。 ;,只有实时记录,如果记者或公众用文字记录,则会构成文字工作。

这显然突破了公众的普遍看法。原因主要是因为法院认为“电影式创作的作品”是在“电影作品的混乱”,创作目的,过程或技巧的混乱中被捕获的。

根据着作权法的规定,只有视频是“电影作品和电影般的创作方法”和电影“,属于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学等领域。字段,以获得版权法。保护。

事实上,所有作品都是现实生活的反思,复制或虚拟转换。在创作电影时,导演的创作或观众评判电影作品的质量。标准是“现实的”还是“真实的”是很重要的。说白了,好的电影作品应该是对现实世界的记录或再现,而不是简单的制作。

在回归游戏的视频中,对于不在现场的观众,该活动的视频可以给他们“沉浸式”的感觉,加上解释和编辑,这可以使观众看到许多观众看不到它。同时,事件的内容或事件结果的不可预测性,事件本身充满了“戏剧性”,也使得事件视频比普通作品更具观赏性。

更重要的是,所有关于版权法的着作都无法判断作品在完成或阅读之前的结束,包括作者或读者。从这个层面来看,该活动的视频实际上是由活动组织者创建的作品,运动员参与活动以及电影制作人的实时编辑和编辑。

对于普通视频,摄影师的视角不同,当时的自我反应也不同,因此同一事件的视频拍摄者形成了独特的视频内容。所谓的“细节”本身就是一种创造。

正如我们不能否认文章下的每篇文章仍然是一个独立的“作品”,无论是事件视频还是其他视频,在视频,录音或拍照后,作品都已完成。创建。

幸运的是,在新浪诉菲尼克斯案的情况下。超级直播视频直播版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法院推翻了以往的看法。

朝阳法院认为,“选择和安排活动录像,形成新的观看画面无疑是一种创造性的作品,创作将产生不同选择和不同作品的不同画面。效果恰好反映了它的独创性。也就是说,事件记录形成的图像构成了中国版权法对作品原创性的要求,应该被认定为“作品”。

  追问:索赔千万仅获判赔50万少不少?

在新浪诉凤凰网的情况下,就超现场直播视频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而言,新浪起诉书中的索赔金额为1000万,但最终法院的裁决仅为50万。

之所以只有500,000是因为500,000已经是版权法中的最高赔偿限额,无法确认为损失或非法利润。根据着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着作权或着作权的权利,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标准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计算。当他们无法确定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情节给予少于50万元的赔偿。”

以新浪诉凤凰城为例。例如,新浪索赔1000万,最后奖励50万。赔偿金额仅为索赔额的5%。更重要的是,案件受理费高达8万,新浪需要承担4.5。 10,000,如果您扣除可能产生的法律费用,新浪将保护活动的实况视频,收入可能不高。

在个案方面,新浪的奖项相对较高。在中央电视台诉北京,我喜欢聊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伦敦奥运会的现场直播,央视只收到40万赔偿。

这实际上是限制版权所有者积极或主动权利保护的重要原因。一方面,权利保护时间和经济成本高,另一方面,权利收益不高,结果必须是自由放任或鼓励各种侵权和盗版。 &rdquo ;.

版权所有者未高薪的原因是作品或版权的价值缺乏有效的评估方法。例如,在类似于盗版视频的情况下,新浪或其他权利持有人的直播授权数量是否可被识别为被盗的损失金额或CCTV,LeTV的合同金额,优酷和其他权利人授权他人播放的是其他人盗版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金额?

然而,遗憾的是,当时在实践中没有明确的标准或判例。识别侵权人的非法收入更加困难。

在传统的图书侵权或盗版光盘侵权的情况下,其销售可视为非法收入,而在网络环境中,商业模式完全不同于传统行业,大多采用用户免费观看模式,广告收费并且对于特定的作品或者很难判断某个事件的直播视频的广告收入。

从获得视频许可的视频网站的角度来看,一个是视频播放许可证的成本在增加,另一个是竞争对手盗版补偿的长期低水平。

也许是时候澄清视频盗版赔偿的标准并增加非法盗版的成本。否则,长期损害将是最上游视频作品的创作者,最终是整个视频行业的创造力和热情。

(李俊辉,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长期以来一直关注互联网,电子商务和知识产权等相关政策,法律和监管问题。电子邮件: 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众号:lijunhui0507)/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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